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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交通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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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罚机构 各级公安交巡警支大队 二、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 三、行政处罚程序 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实施处罚时,应履行下列程序: 1、调查取证,分别制作《询问笔录》、《讯问笔录》、《陈述笔录》: 2、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拘留的,附执行拘留通知书; 3、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一)、(二)。 四、双方权利义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当场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须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须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及要求。复议机关在接到有效的复议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如果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市公安局法制办(建国西路75号)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时须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须写明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及要求。市公安局在接到被处罚单位有效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的处罚应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宣布后至损害赔偿调解前办结。 五、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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